12家民营医疗机构被立案处罚!口腔机构占了2家...
近日,山东日照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各区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互助联查活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法对12家医疗机构的18个违法事项进行立案处罚。
1、东港区元*诊所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岚山区济*中医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岚山区济*中医医院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岚山区元*口腔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莒县东城新区金*医院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6、莒县东城新区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7、莒县东城新区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莒县东城新区金*医院的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9、莒县神*医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莒县神*医院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莒县王**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2、莒县于*诊所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3、莒县于*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4、五莲县福*医院的医师王**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五莲县福*医疗有限公司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内容不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五莲县王**诊所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内容不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岭中医医院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8、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岭医院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社会办医利好政策的出台,民营医疗迎来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违法违规医疗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下,这种监管还在不断趋严。
那么民营医院存在哪些行为,会被重点查处呢?
01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
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都会被重点查处!
不仅如此,国家市监总局还有明文规定,要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02 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2019年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除此之外,还要严查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03 超范围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04 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严惩“医托”乱象,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05 医师跨界执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好在目前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国家已经允许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06 欺诈骗保
“一处骗保,处处受限”。今年3月6日,国家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指出:接下来,国家将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在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的同时,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
由此看来,未来的医保监管力度注定会持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与落地,一些通过灰色地带盈利的医疗机构还要经历更为严厉的洗牌与打击。
07 医护配备问题
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呈现了快速增长。为了强化社会办医领域的监管,不少省市地区将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拟作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在门急诊方面,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
近些年来,因为每个病床配备的护士不足,而被扣分、警告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在少数,所以技术人员配备一定要引起重视!
08 医疗器械过期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9 医疗废物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名称问题
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有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今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也《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的保护,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民营医院的名称管理问题正在变得更加严厉。
医院管理事无巨细,每一个“小事”都关乎着百姓的生命安全,因此做好自查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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