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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鸿口腔:发行人与其创始人前夫公司的独立性?

律证实录   ·  2021-12-27 14:23:50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鸿口腔”或“发行人”)原定于2021年12月24日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发行人在上会前一天撤回申请。家鸿口腔主要从事固定义齿、活动义齿和正畸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口腔修复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销售等业务。

——最终失去发行人控制权的合理性


【发行人概述】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鸿口腔”或“发行人”)原定于2021年12月24日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发行人在上会前一天撤回申请。家鸿口腔主要从事固定义齿、活动义齿和正畸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口腔修复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销售等业务。


【反馈回复】


申报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王蓉系发行人创始股东并曾为实际控制人,后陆续转让股权,2014 年7 月起不再为实际控制人。王蓉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子公司珠海新茂、香港家鸿、ACER、华植医疗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2)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红齿科)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定制式义齿与其他口腔修复产品的生产销售,其实际控制人康红太系王蓉前夫,双方于 2007 年 12 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王蓉在家鸿义齿的股份全部归王蓉所有,康红太在家红齿科的股份全部归康红太所有,王蓉未在家红齿科持有权益。


请发行人:(1)结合王蓉在历史上以及目前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说明其多次转让股权并最终失去发行人控制权的合理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王蓉与前夫康红太是否就发行人的股权、控制权、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作出安排,是否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王蓉在历史上以及目前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说明其多次转让股权并最终失去发行人控制权的合理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变动及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变化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200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期间,王蓉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


发行人前身家鸿义齿设立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作为家鸿义齿的创始人,王蓉自家鸿义齿设立至 2012 年 8 月期间一直为家鸿义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者,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事项,主导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均体现了其个人意志。在此期间,因公司发展需要,王蓉通过股权转让或同意新股东对公司增资的方式陆续引入了张勇乾、李珺、谢金龙作为公司股东,其中张勇乾和李珺均为财务投资者,谢金龙系公司为收购林德志家族控制的包括珠海新茂和 ACER 在内的义齿生产、销售体系而引入的核心高管。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之前,王蓉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虽由 90%降低至 57.76%,但由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王蓉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此期间王蓉一直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


(2)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王蓉为公司相对控股股东、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


2012 年 8 月,为筹集资金收购林德志家族控制的包含珠海新茂和 ACER 在内的义齿生产、销售体系,公司原全体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引入了曾胜山、郑文(以李珺名义持股) 作为新股东,增资后王蓉持股比例降低为 37.79%,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王蓉失去绝对控股地位;同时,为顺应公司股权变化趋势,公司治理结构和核心人员职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王蓉担任董事长,谢金龙担任总经理; 2014 年 6 月,在成功收购珠海新茂和 Acer 后,为激励公司核心管理成员,股东会决议同意谢金龙及高管持股平台君同投资对公司进行增资; 2014 年 7 月,为优化家鸿义齿股权结构,引入专业投资机构安信德摩,王蓉向安信德摩转让了 5%股权。自该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 2014 年 12 月之前,王蓉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降至 28.23%,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期间,尽管王蓉的股权比例进一步下降,但其仍为公司的主要经营和管理者。 随着公司收购珠海新茂和 ACER,以及谢金龙成为公司核心高管,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优化, 王蓉卸任总经理职务,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度有所下降。


(3)2014 年 12 月至今,王蓉为公司股东,仍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职务


尽管家鸿义齿于 2012 年收购的珠海新茂和 ACER 原为林德志家族控制,但珠海新茂和 ACER 的主要客户均在境外,其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更多依赖于以谢金龙为核心的原有管理团队。在整合珠海新茂过程中,王蓉与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谢金龙、张勇乾等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分歧且难以消除,公司发展遭受重大阻碍。经过各股东充分沟通、协商,郑文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投资经历并且自愿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蓉及其他股东亦认可由郑文作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有效消除股东之间的分歧,使公司保持稳定发展。 2014 年 12 月,王蓉、张勇乾、谢金龙分别向郑文转让部分股权以实现控制权让渡,郑文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在 2015 年 5 月开始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王蓉自愿放弃控制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境内销售业务。目前王蓉主要负责种植类产品境内市场开拓业务。


2014 年 12 月郑文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后,其他股东及管理层均认可郑文的控制权地位,公司在郑文的主导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自 2014年 12 月至今,尽管王蓉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仍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王蓉历次股权转让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双方均已签订转让协议、支付完毕价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股权转让真实、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也不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王蓉多次转让股权并最终失去发行人控制权系顺应公司发展趋势所致,具有合理性,相关股权转让真实,转让双方不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二、说明王蓉与前夫康红太是否就发行人的股权、控制权、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作出安排,是否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一)说明王蓉与前夫康红太是否就发行人的股权、控制权、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作出安排,是否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


经核查,王蓉与康红太于 1994 年登记结婚,于 2007 年 12 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姻关系解除后,王蓉所持家鸿义齿股权全部归其个人所有。根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73389.OC)(以下简称“家红齿科”)披露的公开信息,康红太已再婚。


经核查,除家鸿义齿设立之初两人曾口头约定由王蓉负责家鸿义齿的业务经营、康红太负责家红齿科的业务经营及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家鸿义齿股权分割作出的安排以外,王蓉与康红太未就发行人的股权、控制权、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作出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其他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康红太历史上从未持有发行人股权、控制权,也没有参与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的情况。


因此,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其个人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从未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


(二)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1、家红齿科的基本情况


家红齿科自 2019 年 12 月起在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代码 873389。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其基本信息如下:(略)


2、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王蓉、康红太确认,并经核查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网络银行流水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发行人与家红齿科自设立以来即由王蓉、康红太各自负责经营,2007 年 12 月双方协议离婚,至今已十余年,且离婚后康红太已再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真实。双方确认,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并对各自分别持有发行人、家红齿科的股权无任何异议或纠纷。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各自独立经营及发展,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资金、业务往来,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方面互相独立


经比对家红齿科历史沿革与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历史上从未存在股东重叠的情况,二者之间也不存在投资控股关系,除家红齿科的创始股东康红太与发行人的创始股东王蓉曾为夫妻关系以外(二人已于 2007 年 12 月协议离婚),发行人的股东与家红齿科的股东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发行人与家红齿科的历次股权演变均系独立形成,双方在历史沿革方面相互独立。


(2)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资产方面互相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不动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凭证,并与家红齿科公开披露信息中涉及的主要资产情况进行比对,并经家红齿科、康红太书面确认:①家红齿科的主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位于昆明,发行人的主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位于深圳,家红齿科及发行人拥有各自独立的经营及办公场所,不存在经营场所混同的情形; ②家红齿科及发行人各自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前述资产所有权,或存在资产权利争议、纠纷的情形;③家红齿科及发行人不存在相互使用、租赁资产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3)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主营业务方面互相独立


①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要产品及主要销售区域情况


根据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文件,并经访谈家红齿科实际控制人康红太,家红齿科主营业务为二类牙科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与其他口腔修复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固定类义齿产品、活动类义齿等产品,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但是家红齿科属于立足于云南市场的区域性义齿企业,其主要经营地点位于云南昆明,主要客户为云南省内的医疗机构,而发行人为覆盖全国市场的义齿企业,且发行人的主营产品除包括了家红齿科的主营产品外, 还包括种植类产品, 境内主要销售地区包括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省份, 经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在云南省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03.37万元、 670.23万元和656.5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02%、 2.19%和2.26%,发行人在云南省的销售金额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


②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要客户情况


对于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客户名单,与家红齿科自股转系统挂牌至今公开披露的历年前五大客户进行了比对;获取了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境内前二十大客户、境外前十大客户名单,以及发行人云南地区全部客户名单,就该等客户是否与家红齿科客户重合向家红齿科进行确认,并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境内前二十大客户、境外前十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占发行人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7.88%、 77.60%和76.40%)发放了调查问卷,确认该等客户是否与家红齿科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少量客户(其中部分为发行人经销商云南兑叠的客户)与家红齿科客户重合的情形,主要为云南地区口腔医院、诊所,发行人于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向该等重合客户的累计销售金额占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1%以下,占比极小。 根据主要重合的客户问卷回复,该等客户向家红齿科采购的价格为市场价格,与向发行人(或云南兑叠)采购的同类产品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该等客户向家红齿科采购产品是基于其独立决策,家红齿科并未参与发行人向该等客户销售的任何环节。


③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要供应商情况


对于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供应商名单,与家红齿科自股转系统挂牌至今公开披露的历年前五大供应商进行了比对;获取了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前二十大供应商名单,就该等供应商是否与家红齿科供应商重合向家红齿科进行确认,并对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前二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占发行人各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2.71%、 83.69%和89.22%)发放了调查问卷,确认该等供应商是否与家红齿科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经核查,家红齿科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合情形,主要重合的供应商情况如下:(略)


经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由于义齿行业主要原材料为金属、瓷块、瓷粉等,供应商相对集中,生产同类产品的义齿加工企业对于某类原材料的采购出现供应商重合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该情形具有合理性,根据主要供应商的访谈记录以及赢冠口腔公开披露的资料,同行业可比公司现代牙科、康泰健、佳兆业健康、赢冠口腔也存在向爱迪特(秦皇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沪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乐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翔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爱尔创口腔技术有限公司、汕尾信利齿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山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中的部分或全部供应商采购相应原材料的情况。经统计,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上述重合的供应商交易累计金额分别为936.58万元、1,081.10万元和1,211.00万元,占当年度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6.76%、13.86%和15.23%,因此,上述重合的供应商占发行人总采购额比例相对较小。根据上述表格中供应商的问卷回复,该等供应商向家红齿科销售的价格为市场价格,与向发行人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该等供应商向家红齿科销售产品是基于其独立决策,家红齿科并未参与发行人向该等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环节。


④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根据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家红齿科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499.86 万元、 4,062.01 万元,占发行人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14.70%、 13.97%,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远超家红齿科,双方在主营业务方面互相独立。


因此,虽然家红齿科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且客户、供应商亦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形,但是重合的客户及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占比较小,重合的客户主要位于云南地区,重合的供应商系因义齿行业供应商较为集中所致, 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主营业务方面互相独立; 发行人与上述重合的客户、供应商均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家红齿科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技术方面互相独立


根据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信息,家红齿科的主要技术包括 CAD/CAM 技术、精密研磨技术、激光焊接技术、真空铸造技术等,主要专利包括一种光固化机、一种烤瓷牙纯钛铸造机、一种烤瓷激光焊接机等,均由其自行研发取得,而发行人拥有多项具有自主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包括无模制造工艺、 无模型制作全锆修复体制作工艺、 活动义齿钛支架车削技术、 口腔数字化牙科模型立体成型工艺、个性化定制口腔义齿激光 3D 打印关键技术等。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各自独立研发技术,不存在共有专利技术的情况,在技术方面互相独立。


(5)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人员方面互相独立


根据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文件,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进行比对,以及访谈家红齿科实际控制人康红太,截至 2020年末,家红齿科共有员工 263 人,发行人 2020 年末员工总数 1284 人,发行人及家红齿科各自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人员,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规章制度;发行人与家红齿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其自行聘任,不存在相互任职的情形,家红齿科的人员与发行人的人员互相独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与家红齿科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网络银行流水,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并经访谈家红齿科实际控制人康红太,家红齿科与发行人之间各自独立经营,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综上,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 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律证分析】


在家鸿口腔的案例中,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王蓉之前夫康红太,经营同行业挂牌公司家红齿科,审核机构因此关注到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担心康红太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


中介机构主要采取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王蓉和康红太签署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核查协议中双方对家鸿义齿股权分割作出的安排。


2、查阅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康红太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及对外投资情况,核查康红太目前的婚姻状况,其是否曾经在家鸿义齿任职或是否持有家鸿义齿股权的情形。


3、查阅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家红齿科历史沿革等情况,核查家红齿科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方面是否相互独立, 是否曾经存在股东重叠, 是否曾经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4、查阅发行人的历次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不动产权证书、 知识产权证书、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凭证等资料,并与家红齿科公开披露信息中的涉及的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情况进行比对, 核查家红齿科与发行人在资产、技术等方面互相独立的情况。


5、查阅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年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进行对比, 核查家红齿科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方面互相独立的情况。


6、获取了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名单,与家红齿科自股转系统挂牌至今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了比对,获取了家红齿科出具的其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前述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的确认函。


7、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核查该等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家红齿科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确认其向家红齿科、发行人采购、销售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8、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以及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与家红齿科公开披露的年报等文件进行对比,核查家红齿科与发行人在人员方面互相独立的情况。


9、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网络银行流水,获取并核查王蓉提供的 2012 年至今的银行资金流水,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的情况。


10、获取康红太出具的承诺函,并分别访谈王蓉和康红太,了解二人是否就家鸿义齿股权的分割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了解康红太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了解两家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 以及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等事项。


11、获取家红齿科出具的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12、访谈发行人的销售及采购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重合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通过上述核查,中介机构得出如下结论:


1、除家鸿义齿设立之初两人曾口头约定由王蓉负责家鸿义齿的业务经营、康红太负责家红齿科的业务经营及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家鸿义齿股权归属于王蓉个人的安排以外,王蓉与前夫康红太未就发行人的股权、控制权、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作出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其他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或安排。


2、王蓉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其个人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康红太从未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享有权益或利益。


3、发行人与家红齿科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相互独立,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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