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行为违法!这家口腔诊所被罚10万,这样的错误要不得
近期,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反映在某口腔诊所内有一名丁姓医生无医师资质进行口腔治疗活动。
执法人员随即前去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检查当日,该口腔诊所现场未能出示丁姓医生的相关资格资质证书。
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口腔诊所负责人、两名执业助理医师、两名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口腔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任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丁某、高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任用2名未按规定及时变更执业地点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该口腔诊所独立执业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针对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对该口腔诊所、两名执业助理医师、丁某、高某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口腔诊所、丁某、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该口腔诊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丁某非医师行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65.5元,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高某非医师行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22.4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划重点
该口腔诊所任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丁某、高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该口腔诊所任用2名未按规定及时变更执业地点的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刘某)在该口腔诊所独立执业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丁某和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擅自在口腔诊所执业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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